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
(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四次事理事会通过,于2005年8月22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河南省律师协会注册的会员,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委托从事法律事务,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导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其他可由律师受托从事的法律业务。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法律事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抵触,接受委托或者继续代理可能会影响到某一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
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
委托人委托的。
第七条 同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上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
(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出现下列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对方委托人予以豁免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的;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接受双方或者多方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的;
(三)在同一法律事务中,曾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又接受对方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九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从事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法律事务,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及相对方当事人书面说明,并告知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应当如实就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向律师事务所申报,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律师事务所确认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才可以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事务所发现委托人与本所代理的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的,应当立即解除委托,并与委托人协商全额或全部退还委托代理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之间或委托的法律事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但非属《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禁止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在取得相关委托人给予豁免的书面认可后,方可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应对照本规则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下列方式予以防止和补救:
(一)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
(二)查验委托登记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或书面异议;
(三)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四)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避免利益冲突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承担责
任。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接受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本规则的投诉,由惩戒委员会进行查核、认定、评议并做出相应决定。可根据情节做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可报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2005年5月21日经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四次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